理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主要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分组

3.4  现场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分级响应机制

4.2  自行启动机制

4.3  信息共享机制

4.4  社会动员机制

5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5.1  应急启动

5.2  指挥与部署

5.3  应急结束

6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6.1  应急启动

6.2  指挥与部署

6.3  应急结束

7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7.1  应急启动

7.2  指挥与部署

7.3  应急结束

8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8.1  应急启动

8.2  指挥与部署

8.3  应急结束

9  其它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事件

9.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9.4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演练

10.3  预案实施时间

11  附件(地震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明确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在地震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地位,快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阿坝州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和《阿坝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地震事件以及邻近县发生的特定地震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

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震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

在县政府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3  协同应对

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处置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统一指挥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县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应急处置强大合力。

1.4.4  平战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地震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3%以上的地震。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县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县内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  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后,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员: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防震减灾局、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统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电视台、县供销社、县粮食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武警理县中队、理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力公司、电信理县分公司、移动理县分公司、联通理县分公司。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协调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和武警理县中队迅速组织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武警战士参加抢险救灾;向州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请求州政府作出地震应急反应;必要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处置地震抗震救灾和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管理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3.2  主要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必须服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开展救援工作。

1)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综合协调抗震救灾各项工作;汇总灾情信息并及时报送、通报。

2县防震减灾局:快速完成地震参数测定;加强区域内地震测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震情信息;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调查、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3)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向媒体和社会统一发布震情、灾情信息;及时、准确地报道抗震救灾、重建家园等方面的情况;加强地震科普知识、防震抗震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加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4)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提供燃油保障;加强易燃易爆品的检查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5)县教育局:对灾区学校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安置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必要时采取停课、疏散等紧急处置措施。

6)县公安局: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和安保。

7)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调配救灾帐篷等紧急物资及救灾资金;负责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接收并按规定使用国内外救灾物资与资金;与相关单位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8)县财政局:筹集、调拨应急资金;与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9)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监测,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置险情。

10)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灾区的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圈定危房,设立标示牌;选派结构专家参与、指导抢救压埋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与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抢修维护受损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障灾区交通畅通;组织协调运力,优先开展救援人员、物资的运送和受灾群众疏散。

12)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为灾区群众提供医疗保障和精神、心理卫生健康咨询服务;对可能引发的疫情发布预警信息,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协调州外有关医疗机构接收危重伤员;组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以及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执法监督检查。

13)县统计局: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灾害数据统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4)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对可能发生的重大次生水患进行监测,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15)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电视台:及时恢复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区域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

16)县电力公司:抢修、维护受损电力设施、设备,恢复和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17)县供销社:组织和供给灾区有关物资。

18)县气象局:及时提供灾区气象信息,对灾害性天气及时作出预报。

19)团县委:组织和协调志愿者队伍,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各项抗震救灾与服务工作。

20)县红十字会:组派红十字救援队;呼吁并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援助;安抚受灾群众,发放救灾物资和救灾款。

21)驻县部队及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随时参与灾区群众搜救、维护稳定、警卫、抢险等抗震救灾行动。

22)县通信部门:抢修、维护受损通信设施设备,保障和恢复灾区通信,优先保障指挥部及重要部门通信。

23)其余部门: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随时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3.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及分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防震减灾局,由防震减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汇集、上报、通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根据灾情信息提出具体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新闻宣传方案,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防疫、临时安置、应急保障、善后处置、监测预警、灾情统计、宣传报道等工作组。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3.3.1  综合协调组

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

负责抗震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相关部门及乡镇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的地震应急处置任务和协调工作;对口协调赴县进行支援的其他抢险救援力量。

3.3.2  抢险救援组

由县人武部牵头。

武警理县中队、理县公安消防大队、民兵预备役、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电力公司、通讯企业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力量,开展生命搜救及生命线开通等工作。

3.3.3  医疗防疫组

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

县疾控中心、县医院等部门组成。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县外有关医疗机构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县外医疗救护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3.3.4  临时安置组

由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牵头。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3.3.5  应急保障组

3.3.5.1  治安保障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

武警理县中队及有关部门组成。

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3.5.2  物资保障组

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牵头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燃料等方面的保障。

3.3.5.3  生命线畅通保障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运管所、县电力公司、电信理县分公司、移动理县分公司、联通理县分公司等部门组成。

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的需要;抢修通信设施设备,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通信畅通,尽快恢复公众通信;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电力供应;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3.3.6  善后处置组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指导、督促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核实工矿、商贸和农业受灾情况;制定恢复生产的工作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3.3.7  监测预警组

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

县防震减灾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地震监测,通报余震信息,指导受灾地区做好余震防范;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灾区气象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污染监测和防控;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处理险情;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处理险情。

3.3.8  灾情统计组

由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牵头。

县政府应急办、县统计局、县防震减灾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等部门组成。

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协助省、州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专家组开展相关工作;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及时将灾情信息、应急处置情况和存在问题等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3.3.9  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牵头。

县防震减灾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电视台组成。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地震相关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

3.4  现场指挥机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县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分级响应机制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的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在地震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按照预案规定,迅速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处置进展。

4.3  信息共享机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震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及时上报,由县抗震减灾指挥部通报其他乡镇和部门。

4.4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群众动员行动,并充分借助社会力量投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5.1  应急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并依据应急响应初判标准提出启动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按各自职责开始先期处置。

县政府宣布启动地震应急I级响应。

5.2  指挥与部署

县政府根据震情信息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1)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处置灾区地震应急事件。

3)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应及时核实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和道路、电力、通信工程抢险等紧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监测与防范、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并组织急需物资、装备支援受灾地区。

6)向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根据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理措施。

5.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政府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6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6.1  应急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并依据应急响应初判标准提出启动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按各自职责开始先期处置。

县政府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6.2  指挥与部署

县政府根据震情信息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1)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处置灾区地震应急处置事件。

3)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应及时核实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武警、消防、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和道路、电力、通信工程抢险等紧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监测与防范、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5)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并组织急需物资、装备支援受灾地区。

6)向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7)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理措施。

6.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政府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7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7.1  应急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并依据应急响应初判标准提出启动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按各自职责开始先期处置。

县政府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7.2  指挥与部署

县政府根据震情信息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1)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应及时核实灾情,尽快查明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组织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道路、电力、通信工程抢险等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监测与防范、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3)向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7.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政府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8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8.1  应急启动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局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参数,并依据应急响应初判标准提出启动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到震情信息后,按各自职责开始先期处置。

县政府宣布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8.2  指挥与部署

县政府根据震情信息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

1)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乡镇应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人员伤亡及其救治情况,评估和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灾民安置、稳定社会、恢复生产等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对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8.3  应急结束

当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县政府宣布地震应急响应结束。

9  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9.1  临震应急事件

9.1.1  当省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9.1.2  临震应急管理

县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1)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防震减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等部门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水库、油汽等企业,负责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电信理县分公司、移动理县分公司、联通理县分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协调武警理县中队、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中心)、县防震减灾局、县公安局、县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电视台等部门切实加强新闻舆论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8)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地震预报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及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9.1.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发震区内政府依照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省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9.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震感明显,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9.2.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2.2  应急处置措施

1)县政府应急办、县防震减灾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县民政和扶贫移民局、防震减灾局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9.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出现广泛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9.3.1  地震谣传事件的管理

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3.2  应急处置措施

1)县政府应急办、县防震减灾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县防震减灾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防震减灾、宣传、公安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9.4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区地震事件是指在我县周边地区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县的地震事件。

9.4.1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区地震事件对我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9.4.2  邻区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县政府在应对邻区地震事件时,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区地震事件影响的县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本预案的解释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县防震减灾局备案。

10.2  预案演练

县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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