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涉旅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全面加强旅游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人身、财物安全,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旅游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结合我县旅游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理县境内的突发涉旅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 成立理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分管县长任副指挥长。

县旅游局、公安局、卫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成立相应的处置工作队。

() 县级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各乡镇应成立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由乡镇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小组由相关人员组成,接受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领导。

() 组建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大队,下设指挥组、协调联络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和信息组

1、事故处置队:由县分管县长任队长,政府办公室主任、旅游局局长、公安局局长、卫生局局长和米亚罗桃坪景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任副队长,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旅游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由公安、卫生、旅游相关科室人员及米亚罗桃坪景区管理局工作人员组成。

2、指挥组:由事故处置大队队长任总指挥,副队长任副总指挥。全面负责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协调联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公安、卫生、旅游相关人员为成员。接受指挥组指令,负责处置工作的协调、联络工作,上传下达。

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县人民医院院长任副组长,工作人员由相关科室人员及业务人员组成。

5、后勤保障组和信息组:由县旅游局局长任组长,米亚罗桃坪景区管理局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旅游局:负责管理、监督旅行社制定符合安全规范的团队运行计划,监督旅行社租用具备旅游营运资质的汽车;负责将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达标作为星级饭店评定和复核的重要内容;密切配合公安、卫生及相关部门对突发涉旅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事故现场处置、协调,尽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点。

米亚罗桃坪景区管理局:制定游览规则和游客须知,引导游客活动;设置旅游安全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负责配合县旅游局工作,所有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涉旅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对景区、车站、道路等单位和场所安全生产状况的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培训工作;调查处理涉旅安全责任事故。

卫生局: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宾馆饭店、农家乐等旅游设施的卫生进行检查和监督,督导进行卫生整改;负责突发事故的伤病员的抢救工作,并指挥医疗救护队及时到位,采取相应医疗措施,使游客的生命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

公安局:根据突发涉旅安全事故预防、处置的需要,限制人群流动;搞好交通疏导,保障处置队、医疗救护队的车辆、人员迅速抵达事故点;负责对交通或人为造成的突发事故的调查、取证、认定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交警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格驾驶员考试、审验和机动车检测工作;接到重(特)大涉旅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并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及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消防部门:依法对饭店、宾馆等旅游设施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导进行消防问题整改,强化消防措施,查处火灾事故。

交通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和养护,在危险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出现重大跨塌、飞石等事故;负责车辆营运管理,确定旅游客运资质标准,审批旅游客运资格,敦促旅游公司不得挂靠车辆,纠正旅游客运违章经营行为。

通讯部门:负责通信线路通畅,确保信息传输正常。

劳动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保护规范并检查、落实。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按照相关国家法规标准对景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及星级饭店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相关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督导这些设备隐患的整改。

建设、文化(文物)、水利、林业、宗教部门:负责各自管辖的自然和文化景区内安全整治工作,督导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植树造林,防止发生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核工作,并监督其合法经营,查处违规行为。负责旅行社门市部市场管理工作;监督各涉旅经营户执照合法经营。

县委宣传部:负责突发涉旅安全事故的宣传工作;及时、全面掌握事故处理动态、事故原因等信息;根据需要草拟新闻稿或接受采访,向外发布信息,统一口径;根据情况提出是否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意见,经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坚持正面报道为主,努力挽回影响。                            

监察部门:对各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督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施救,处理善后和公正认定事故性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重(特)大事故中应承担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意见进行审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三章 救援工作

第五条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公安、卫生、交通、旅游、保险等部门的应急救援电话和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单位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

第六条 县旅游局接到一般、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州(县)人民政府、州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涉及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并保护事故现场,相互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抢救工作需移动物证时,应当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旅游伤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检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以及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对死亡的,应当注意保护好遇难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逐项登记造册。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责任报告人

突发安全事故监测机构、旅游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为责任报告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涉旅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一)发生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当事人(指游客、接待旅游者的饭店或景区工作人员、司机、旅行社导游等)或目击者以最快速度就近向110119120和本单位、有关部门报案,单位负责人接到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省监察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特大事故或死亡情况不清的社会影响严重的涉旅安全事故,市(州、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的6小时内以事故快报传真上报省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监察厅、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损失程度、事故报告单位和初步原因分析。

第九条  报告程序

特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以电传或其它快捷方式报送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主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它单位。  

2.事故发生的主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及值班联系人员、电话、传真。

 

第五章   应急处理

第十条   处理原则。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理,尽量减少损失。

第十一条  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行政部门要向人民政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向人民政府批报。

第十二条  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全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突发涉旅安全事故的应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岗位,采取有关的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六章   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相关管理部门(如交警、消防、公安、等)应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及时作出事故鉴定,为游客出具相关证明,并督导相关方面按法定标准进行赔付。

第十六条 客源组织方(散客由车方或景区、饭店、团队、旅行社)负责与组团社及游客家属联系,做好伤者医疗护理和相关家属的接待工作,以及死者遗体的运送或火化、保险理赔组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事故划分

(一)轻微安全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安全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至10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含失踪)39人、重伤10人以上;境外游客(港、澳、台)死亡(含失踪)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的涉旅交通意外事故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者;旅游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火灾及其它恶性事故。

(四)重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游客60 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五)特别重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一次死亡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游客100 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


 

理县突发涉旅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由以下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县政府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城建局、县工商局、县文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米亚罗桃坪景区管理局、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局相关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由旅游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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