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级各相关部门: 

  《理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6 

  

  

理县2018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 

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8 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126 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 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 号)工作要求,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县之本和发展生命线,牢固树立“绿色导向、生态核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科学监测综合评价原则,强力推进生态脆弱地区治理、生态环境保护,持续巩固生态环境优势,全力筑建绿水青山。 

二、总体目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坚持以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三、组织机构 

  为着力推进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我县进一步调整充实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为组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发改经信局、县环保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水务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我县考核相关工作。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负责制定生态方面的规划、政策、制度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组织情况,并编制自查报告及方案。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督促各责任单位认真开展考核自查工作,及时完成数据、资料报送,确保我县考核自查工作有序推进。 

县发改经信局1.负责提供制定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以及考核相关材料;2.负责提供理县第二产业清单;3.负责提供生态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 

县财政局1.负责提供经县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当年财政支出预算,未列入地方预算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也需要统计在内;2.负责提供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和项目明细,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3.负责提供我县在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项目清单和资金投入情况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保障、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污染防治、资源保护方面支出凭证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资金检查、考核等相关材料。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我县所有行政村名单和相关年度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1.按时完成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空气质量、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日常监测工作;2.负责统计和提供环境状况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工业污染源数量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达标排放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数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及水质达标率等指标数据以及变化分析和说明;3.负责统计和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以及年度总量减排责任书签订与上级部门下达减排任务的文件和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认定文件;4.负责提供纳入监控的污染源名单、监督性监测报告、自行监测报告及监测信息公开、环境监察记录等资料;5.负责统计和提供生物丰度、林地指标、自然保护区面积以及相关证明,负责说明林地指标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6.负责提供生态红线保护区面积,及相关支撑材料;7.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资料,形成自查报告初稿。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统计和提供国土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水域湿地未利用地等指标数据,并说明用地年度变化情况及原因分析,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县农牧水务局:负责统计和提供草地指标面积,负责说明草地年度变化及原因,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县住建局:1.负责统计和提供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产生量、收集量、达标排放量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算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2.负责提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情况相关证明材料;3.负责提供风景名胜区面积数据等相关支撑材料;4.负责提供建成并运行乡镇污水处理站的乡镇名单和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相关材料。 

县城市管理局1.负责统计核算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无害化处理量数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核算无害化处理率;2.负责提供能反映全年运行情况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渗滤液收集处理记录、周边环境定期监测记录等相关材料;3.负责提供开展乡镇集中垃圾收集工作的名单和乡镇生活垃圾收集率相关材料。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相关年度气象数据。 

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供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政村名单,以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率相关材料(文件、图片资料)。 

五、2018年考核工作安排 

(一)召开工作会议。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传贯彻国家、省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布置工作任务。 

(二)资料收集汇总。各责任单位按各自任务要求,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指标数据和证明材料,由县环保中心汇总指标数据和证明材料,编制自查报告,送县政府审核。 

(三)部门审核及上报。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四)每季度监测数据上报。由县环保中心负责汇总境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报告及数据填报,于每一季度后的第一个月10日前经县人民政府盖章后报送至省环境保护厅。(具体时间节点按照当年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要求为准 

六、2018年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理县杂谷脑河五里界牌断面、理县孟屯河断面。 

2.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按月监测,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4.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理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监测指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每两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 

4.监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理县政务中心楼顶。 

2.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项指标。 

3.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 

4.监测质量控制。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1.监测对象。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理县西蜀冶金工贸有限公司。 

2.监测指标。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 

4.监测质量控制。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五)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新增土壤环境质量指标,土壤环境监测工作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每年考核工作,并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互相沟通,严格按照要求完善证明资料,准确填报好各种报表。县环保中心要积极做好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审核各自上报的相关报表,对各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并将有关资料备案。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责任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跟踪统计,建立台账。对工作拖拉、失误等原因影响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理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理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 

质量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长:杨玉峰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员:杨汝渊  县政府办主任 

朱继兵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恩波头  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 

        罗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光迢  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局长 

            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局长 

        李安胜  县统计局局长 

        邓高露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县工质食药监局副局长、县城管局局长 

            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主任 

        邓晓玲  县环保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设在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由恩波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邓晓玲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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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杨汝渊责编: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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