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府发〔2016〕6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理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方案》已经十二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十一届县委第78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理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1日
理县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方案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坝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阿坝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124号)
(四)《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阿府函〔2014〕146号)
(五)《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阿府办发〔2015〕7号)
(六)理县大白菜获得商标注册证,证书编码为ZC61595892C第6159589号;理县县城以上农民经济收入主要来源是大白菜、莲花白及莴笋。
二、适用范围
该方案适用于理县各类建设用地(汶马高速路除外)的征地补偿。
三、征地工作原则
(一)坚持“标准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二)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做到不占或少占农业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确保“占补平衡”,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征收土地数量要以实物调查为基础,严格按照统一的补偿标准据实施补偿,不得弄虚作假。
四、征地补偿类别及标准
(一)补偿类别
征地补偿类别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永久用地)
(1)被征收的耕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
(2)被征收的耕地年产值按2240元/亩计算(即按我县县城规划区前三年的平均亩产值)。
(3)土地补偿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倍计算:
①有农业部门颁发农业承包经营权证的土地按耕地标准予以补偿。
②已开垦达到“三保”的土地,但无农业部门颁发承包经营证权的土地,按耕地予以补偿。
③宅基地按耕地的一半计算。
④林地、草地按相关部门补偿标准执行,若无补偿标准按其它土地标准执行。
(4)县城规划区内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8倍计算,其它地区安置补助费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计算。
(5)经济林木(经济作物)按附件3标准计算。
(6)青苗补助费按2240元/亩执行。
2.征用土地标准(临时用地)
(1)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耕地按每年统一年产值2240元/亩计算,青苗费按2240元/亩计算,其它土地按1120元/亩计算。
(2)临时用地复垦费根据难易程度按1-2万元/亩计算。
(3)经济林木(经济作物)按附件3标准计算。
3.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分房屋和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等,均按附件2确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在附件2中没有的,参照市场价格或由中介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补偿(评估费由用地单位与被征收户主各承担一半)。
4.林地征收、征用补偿标准
按国家林业现行政策由用地单位缴纳林地补偿费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5.草原征收、征用补偿标准
征收、征用草原应当与草原所有权者签订补偿协议。用地单位应按草原管理规定缴纳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牧草补偿费。
6.电力、水利等设施征收、征用补偿
零星分散的电力、水利设施征收、征用按附件4确定的标准执行。其他大、中、小型的水利、电力及通讯设施征收、征用补偿标准,按协调价或由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评估费用由用地单位与设备所有者各承担一半)。
五、本方案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方案主要由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及林业、住建、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的政策标准由相关单位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理县水电项目建设征用土地补偿方案(暂行)〉的通知》(理府办发〔2005〕2号)、《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米亚罗等三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理府办发〔2009〕47号)、《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县城规划区灾后重建土地征地补偿办法>的通知》(理府办函〔2009〕12号)同期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