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6166号)文件要求,我县对《理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理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县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理府办发〔201659号)同时废止。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 

附件: 理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根据《理县扶贫攻坚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结合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是指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书等,提出用款计划并提供报账凭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县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拨入我县扶贫专户的专户扶贫资金和本级财政盘活存量资金整合用于我县基础设施建设,增收产业培育,公共服务完善,保障水平提升和贫困人口脱贫奔康,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项目资金。 

第四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县财政局是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 

  县发改经信、扶贫移民、农牧水务、环保林业、民宗等部门是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报账提供相应的报账凭证和审查意见等,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村(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是扶贫项目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并对所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各部门(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各司其责,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五条 要严格项目公示制。规范项目实施前公示、项目启动进场公示、项目验收及竣工公示,要约定文明施工条款及公开群众投诉举报机构、人员、电话。  

第二章 报账程序  

第六条 项目完成时间原则上为当年建设任务当年完成,待项目验收合格并公示后及时报账。  

第七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报账资料后,要认真、及时审核。若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县财政局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部门签订扶贫项目资金安全管理责任书。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应明确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工程量、投入总额、补助金额、完工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村民一事一议公开选择施工队伍作为扶贫项目承建单位的,村(组)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  

  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村(组)应与农户签订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项目自建或联办责任书应明确农户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建设内容、补助环节、补助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拨付项目周转金,须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50%,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经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财政部门可拨30%的项目周转资金。  

  第九条 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工程进度提出验收和报账申请,填写拨款审批单并提供原始凭证,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原则上做到完工一批,验收一批,报账一批。  

  工程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有条件的项目验收应请第三方参与,工程类项目验收应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专家参与,产业类项目验收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  

第十条 项目实施变更应参照《阿坝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原始凭证,填写拨款审批单,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据此报账并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办法。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农户自建或联办项目除外)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额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出现质量问题,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财政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置。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提供各种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报账凭据。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应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六条 对以下情况,县财政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扶贫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原始凭证,或提供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  

  (四)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出具审查意见的;  

  (五)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应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八)其他不符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三章 凭证管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制定《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单》,审批单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拨款金额、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内容。项目实施单位在申请拨款时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财政局方可拨款。  

  第十八条 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填写《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拨款审批单》,并如实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原件。  

    (一)工程款税务发票(资金支付给第三方,如需支付到项目实施单位须写情况说明);  

  (二)拨付资金请示(须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项目立项书(或项目资金文件);  

  (四)项目实施计划书(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六)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书(需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公司签字盖章);  

    (七)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 

    (八)项目公示公告书(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进行公示,含公示图片); 

    (九)支付原材料、技工工资原始凭证; 

    (十)机具租赁须提交 

1.租赁合同(包括机具型号、价格、身份证复印件盖 

2.租赁时间、台班记录及费用汇总表(此表应公示、公示结果、公示照片) 

3.发票(无发票可由税务局代开,油票日期要在租赁时间内); 

  (十一)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实施部门自查验收表、项目实施部门申请项目验收的请示文件、县级主管部门的《财政专项扶贫项目验收表》及公示图片、验收现场照片; 

    (十二)项目竣工决算表及公示图片; 

    (十三)项目实施前、中、后对比图片(同一参照物); 

    (十四)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含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和项目主管部门自评);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账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对所审核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依据《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中的第二章报账管理审核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相关税务发票。实施主体需用原始发票记账的,可用复印件报账,但需加盖实施主体公章。 

    (二)直接补助到户的扶贫资金,报账时提供受益贫困户签字的花名册。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台账,实施单位要建立资金辅助账,并对报账的原始凭证留存,以备查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积极配合上级部门以及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过程工作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理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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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刘志平责编:蒋红